恶意逃废债是一种违背诚信原则,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故意逃避偿还债务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和不道德性。
恶意逃废债是经济活动中较为恶劣的现象。从本质上来说,它是债务人主观上存在故意,为了达到不履行债务的目的而实施的一系列行为。
恶意逃废债的常见表现形式多样。比如,债务人通过转移、隐匿自己的资产,让债权人无法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像有的企业在面临债务危机时,将公司的优质资产低价转让给关联公司,表面上公司变得资不抵债,但实际资产已经被转移走,以此来逃避债务。还有的债务人故意隐瞒自己的收入情况,明明有还款能力却声称没有收入,拒绝偿还债务。一些债务人会采用拖延战术,对债权人的追讨不理不睬,或者以各种理由不断拖延还款时间,企图让债权人放弃追讨。
恶意逃废债的危害极大。对于债权人而言,这直接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使他们的资金无法收回,可能导致债权人自身的经济困难甚至破产。从社会层面来看,恶意逃废债破坏了市场经济的信用基础和正常的经济秩序。如果这种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会让更多的人对市场信用产生怀疑,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法律层面,恶意逃废债是违法行为。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在获得胜诉判决后,如果债务人仍然拒不执行,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有权采取冻结、划拨债务人的银行存款,查封、拍卖其名下的财产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债务人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