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自始无效,无需撤销,而可撤销婚姻才涉及撤销问题。可撤销婚姻主要包括因胁迫结婚和一方隐瞒重大疾病两种情形,受胁迫方应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被隐瞒方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需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在法律规定中,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是不同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无效婚姻是自始无效的,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不存在撤销的程序。
而可撤销婚姻有特定的情形和撤销方式。因胁迫结婚的情况。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里的胁迫指的是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况。《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重大疾病通常指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等。
无论是哪种可撤销婚姻的情形,都需要通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来启动撤销程序。法院会根据具体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理,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条件,会判决撤销该婚姻。婚姻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