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法院开庭一般会按照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等法定程序进行处理,根据具体案情和证据,依法对被告人作出有罪或无罪、罪轻或罪重的判决。
开庭准备阶段。法院会在开庭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比如确定开庭时间、地点并通知相关人员。书记员会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对被告人的基本信息,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辩护等权利。
接着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会宣读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有危险驾驶罪。之后,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通过询问来查明案件事实。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也可以讯问被告人。在这个阶段,公诉人、辩护人还会向法庭出示证据,包括血液酒精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明被告人存在危险驾驶的行为。双方可以对对方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发表意见,以确定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会发表公诉意见,阐述被告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要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进行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会进行辩护,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双方会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展开激烈的辩论,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争取说服法庭采纳自己的观点。
之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可以就案件事实、自己的行为、对犯罪的认识等方面进行最后发言,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悔悟。
评议和宣判阶段。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合议庭会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判处何种刑罚。评议结束后,法庭会进行宣判。宣判可以当庭宣判,也可以定期宣判。如果被告人对判决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