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以下四种行为属于危险驾驶罪: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情节恶劣”的判断需要结合追逐竞驶的速度、路段、时间、次数以及对其他车辆和行人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例如在交通流量大的城市主干道上,行为人以极快速度多次追逐、别车,严重影响了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就可能被认定为情节恶劣。醉酒驾驶机动车,醉酒的标准是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只要达到这个标准驾驶机动车,就构成危险驾驶罪。因为醉酒状态下人的反应能力、判断力等都会严重下降,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极大威胁。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载或超速,校车和旅客运输车辆承载着众多乘客的生命安全,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会使车辆的操控性能下降,制动距离延长等;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也大大增加了发生事故的风险。比如校车原本核定载客30人,实际搭载了50人,或者客运车辆在限速80公里/小时的路段以120公里/小时以上的速度行驶,都属于这种情况。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等特性,如果在运输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如未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运输设备等,一旦发生泄漏、爆炸等事故,将对公共安全造成极其严重的危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