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在收购方式、收购对象、收购意图、收购价格、收购程序等方面存在区别。
收购方式上,要约收购是收购人通过向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购买其所持该公司股份的要约,以此实现收购目的,是公开向不特定多数股东进行的收购。而协议收购是收购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份转让,是收购人与特定股东之间的私下协商交易。
收购对象不同,要约收购面向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不论股东持有股份多少、性质如何,都有平等参与要约收购的权利。协议收购的对象是被收购公司的特定股东,通常是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收购人会与这些特定股东进行一对一的谈判和交易。
收购意图方面,要约收购往往具有较强的主动性和强制性,收购人通常希望通过收购获得公司的控制权,改变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实现资源整合等战略目标。协议收购的意图相对较为灵活,既可能是为了获取控制权,也可能是为了进行财务投资、战略合作等。
收购价格存在差异,要约收购的价格一般是统一的,收购人在要约中确定一个固定的价格向全体股东收购股份。协议收购的价格则是由收购人与出让股东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市场行情等因素协商确定,价格可能因谈判情况而有所不同。
收购程序也有不同,要约收购需要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包括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发出要约等,并且在收购过程中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协议收购相对较为灵活,程序上主要是双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和审批手续。
综上所述,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企业在选择收购方式时,需要根据自身的战略目标、财务状况、市场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