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解除抵押后并非什么资料都不给,通常会有相关证明资料给到产权人。
在房产完成解除抵押手续后,一般会有相应的资料提供。首先要明确的是,房产抵押时,抵押权人(通常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会持有他项权证等相关文件,当抵押解除,这些文件是会有相应处理和交接的。
银行等抵押权人在办理完解除抵押手续后,会出具《贷款结清证明》,这个证明是非常重要的资料,它可以证明借款人已经将贷款全部还清,与银行之间关于该笔贷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终结。这对于产权人来说,是一种债务履行完毕的凭证。
同时,产权人还会拿回《房地产他项权证》。他项权证是在房产抵押时由不动产登记部门颁发给抵押权人的权利证明,在解除抵押后,产权人拿回他项权证,意味着该房产上的抵押权利已经消除。
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完抵押注销登记后,会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相应的变更记录,并且可能会给产权人一份《不动产抵押注销证明》。这个证明是官方对该房产抵押状态解除的确认,在后续涉及房产交易、再次抵押等情况时,都可以作为房产已无抵押负担的证明文件。
之所以有时可能让人感觉什么资料都没给,可能是存在流程不规范或者沟通不畅的情况。比如银行工作人员可能没有清晰告知产权人会有哪些资料交接,或者在办理过程中出现资料遗漏等问题。但从正规的程序来讲,房产解除抵押后,产权人是会拿到能够证明抵押解除的相关资料的。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因依法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抵押当事人应当自处分行为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