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质押手续办理需先确定可质押的债权,签订书面质押合同,然后根据债权类型不同进行相应的交付或登记等公示手续。
并非所有债权都能质押。可质押的债权需具有可让与性,即该债权能够依法转让。像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以及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就不能用于质押。比如,具有特定人身属性的扶养费债权就不可质押。
接下来要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等内容。这是债权质押的基础,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有权利凭证的债权,如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出质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质押合同生效。例如,以汇票质押,出质人将汇票交付给质权人后,质押关系就正式成立。
而对于没有权利凭证的债权,如普通的应收账款等,需要进行相应的登记。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信贷征信机构会对质押情况进行记录,起到公示作用,保障质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办理完质押手续后,还需注意后续的管理。比如要妥善保管权利凭证,关注主债务的履行情况等。若主债务到期未履行,质权人有权依法实现质权,通过拍卖、变卖债权等方式获得优先受偿。债权质押手续的办理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以确保质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