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交社保的追诉期在劳动保障监察层面一般是2年,而在社保征收机构要求补缴方面,没有追诉期限制。
首先来看劳动保障监察的相关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这里的2年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该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如果单位从某一时间开始未给员工缴纳社保,在这一违法行为停止后2年内,员工没有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举报、投诉,且行政部门也未自行发现该违法行为,那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不再对单位未交社保的这一行为进行查处。
对于社保征收机构要求单位补缴社保的情况则有所不同。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只要单位存在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情况,无论经过多长时间,社保征收机构都有权要求单位补缴欠缴的社保费用。这是因为社会保险关乎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和社会保障体系的稳定运行,不能因为时间的推移而免除单位的法定责任。
从劳动者维权的角度来看,如果单位未交社保,劳动者除了可以通过社保征收机构要求补缴外,还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因单位未交社保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相应的社保待遇而遭受损失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进行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类纠纷,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单位未交社保在不同的处理途径下有不同的时间规定,劳动者需要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维权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