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后未居住,物业费一般仍需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全额缴纳,但部分地区支持业主按一定比例少交,具体需参照当地政策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在物业管理中,物业费的缴纳是一个常见且受关注的问题,尤其是对于买房后未居住的情况。从法律层面和行业普遍规则来看,业主接收房屋后,即便未实际居住,也不能免除缴纳物业费的义务。这是因为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涵盖了小区的公共区域管理、设施维护、安全保障等多个方面,这些服务的提供并不会因为个别业主未居住而停止或减少成本。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中通常会明确约定物业费的缴纳标准和方式,业主应当按照合同履行缴费义务。
不过,考虑到部分业主未实际居住的情况,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相关政策,允许业主少交物业费。例如,有些地区规定业主在房屋空置一定期限后,可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按照一定比例(如70%-90%)缴纳物业费。但这种情况并非普遍存在,各地政策差异较大。
如果当地没有相关政策,且物业服务合同中也没有特别约定,业主通常需要全额缴纳物业费。业主若认为未居住期间不需要某些物业服务,可以与物业公司进行沟通协商,但最终结果需双方达成一致。若业主无故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有权通过合法途径追讨,如发送催缴通知、提起诉讼等。因此,买房后未居住的业主应及时了解当地政策和合同约定,妥善处理物业费缴纳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