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鉴定一般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出结果,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能够及时知晓自己的伤残情况,以便后续开展赔偿等相关事宜。
不过,实际情况中可能存在一些复杂因素,比如工伤职工的病情较为复杂,涉及多种损伤情况,需要进一步的检查、专家会诊等;或者提交的鉴定材料不完整,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等。在这些情况下,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也就是说,最长可能在90日内得出结果。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及时将鉴定结论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此外,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这一规定也是为了在工伤职工伤残情况变化时,能够及时调整相应的待遇和保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