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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属于什么行为类型

2026-04-20 20:5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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鞠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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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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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行为,具体涉及民事侵权行为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从行为性质来看,恶意欠薪首先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按照约定和法律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是其基本义务。当用人单位恶意欠薪时,这侵犯了劳动者基于劳动合同所享有的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者有权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支付逾期利息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受到法律保护,恶意欠薪的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更为严重的是,恶意欠薪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就可能触犯此罪。这里有几个关键要素,一是存在逃避支付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主观恶意;二是拖欠的劳动报酬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三是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一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犯罪人将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上所述,恶意欠薪不仅侵犯了劳动者的民事权益,严重时还会触犯刑法。这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视和保护,也警示用人单位必须遵守法律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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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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