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在法律领域,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其特定性和复杂性。首先是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是指在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所受损害是由加害人所致时,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这种原则实际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主要作用在于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例如,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民法典》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在一些情形下,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等,就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这使得患者无需艰难地去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只要符合法定情形,就可由医疗机构自证无过错。
其次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就要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这一原则主要是基于社会公平和保护弱者的考虑。像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并导致他人损害,生产者即使没有过错,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以此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使生产者更加注重产品质量。
最后是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比如在一些见义勇为的情形中,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这体现了公平责任原则在平衡当事人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重要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