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和伤情鉴定在目的、适用标准、鉴定时间、鉴定机构、鉴定结果用途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二者目的不同。伤残鉴定主要是确定因伤致残的程度,侧重于对受伤者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等方面的影响评估,以此来衡量赔偿标准等。而伤情鉴定主要是判断损伤的严重程度,确定损伤是属于轻微伤、轻伤还是重伤,为刑事诉讼中定罪量刑提供依据。
适用标准不同。伤残鉴定一般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等标准进行评定,这些标准更关注损伤后的功能障碍和残疾程度。伤情鉴定则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重点在于损伤当时的伤情状况。
鉴定时间不同。伤残鉴定通常在治疗终结后,病情相对稳定时进行,一般是伤后3 - 6个月甚至更长时间,以保证能准确评估损伤对身体功能的长期影响。伤情鉴定则要求在损伤发生后较短时间内进行,尤其是涉及刑事案件时,要及时确定损伤程度,以便司法机关及时处理案件。
鉴定机构不同。伤残鉴定可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委托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伤情鉴定一般由公安机关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具有较强的官方性和权威性。
鉴定结果用途不同。伤残鉴定结果主要用于民事赔偿领域,如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的赔偿计算。伤情鉴定结果主要用于刑事司法领域,决定是否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以及量刑的轻重。例如,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以上结果的,加害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伤残鉴定和伤情鉴定在多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需求准确选择合适的鉴定类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