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残鉴定和工伤伤残鉴定在鉴定机构、鉴定标准、鉴定目的、适用范围和程序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两者的鉴定机构不同。人身伤残鉴定一般由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这些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具有中立性。而工伤伤残鉴定则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其次,鉴定标准有差异。人身伤残鉴定主要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该标准适用于除职工工伤以外的所有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工伤伤残鉴定依据的是《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它充分考虑了工伤和职业病的特点,更侧重于对劳动能力的评估。
再者,鉴定目的不同。人身伤残鉴定主要是为了确定民事赔偿责任,比如在交通事故、故意伤害等侵权案件中,为受害人索赔提供依据。工伤伤残鉴定的目的是为了认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以便确定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在适用范围上,人身伤残鉴定适用于各种非工伤的人身损害案件,包括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意外伤害等。工伤伤残鉴定仅适用于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伤认定和赔偿,是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
最后,鉴定程序也不一样。人身伤残鉴定一般是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或者在诉讼过程中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工伤伤残鉴定则需要先由用人单位或职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为工伤后,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