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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受伤算不算工伤事故

2026-04-17 04: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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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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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磐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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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受伤是否算工伤事故,需依据具体情况判断。若股东同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或符合其他工伤认定情形,一般可认定为工伤;若仅为单纯股东身份,未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则通常不能认定为工伤。

首先要明确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对于股东而言,如果其在公司担任一定职务,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接受公司的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工作并获取劳动报酬,那么就具备了劳动关系的特征。在此种情况下,若股东在符合上述工伤认定情形时受伤,就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例如,股东同时担任公司的销售经理,在外出洽谈业务过程中遭遇车祸受伤,这种情况就符合“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然而,如果股东只是单纯持有公司股份,不参与公司的日常工作,未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那么其受伤就不符合工伤认定的主体要求。比如,股东仅投资公司,不负责具体工作,其在日常生活中受伤,就不能认定为工伤事故。总之,判断股东受伤是否为工伤主要看其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受伤情形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股东受伤算不算工伤事故(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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