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伤合同到期后,企业的补偿需根据工伤伤残等级来确定,若为一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五至六级伤残,员工可选择保留劳动关系或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相应补偿;七至十级伤残,合同到期终止时企业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对于不同伤残等级,企业在工伤员工合同到期后的补偿方式有所不同。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不存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给予额外补偿的情况。因为这种情况下,员工基本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长期的保障。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同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以保障员工后续的生活。
五至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这是考虑到五级至六级伤残员工仍有部分劳动能力,给予其自主选择的权利。
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帮助员工在重新就业前有一定的经济缓冲,并补偿可能因工伤导致的就业困难。企业在面临员工工伤合同到期的情况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根据员工的伤残等级准确给予相应的补偿,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