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方违约后交给中介的定金,若定金是转交给卖方的,一般不予退还归卖方;若定金由中介代收保管且未转交给卖方,通常应根据合同约定处理,可能会被中介按约定扣除部分费用后返还剩余部分,也可能因合同约定直接归中介。
在购房过程中,定金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当买房方违约时,定金的处理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要明确定金的交付对象和性质。如果买房方将定金交给中介,而中介只是起到转交定金给卖方的作用,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定金的性质主要是为了担保买房方与卖方之间的购房合同履行。当买房方违约时,根据《民法典》中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所以这种情况下,卖方有权没收定金,中介应将定金转交给卖方。
其次,若定金由中介代收保管,且未转交给卖方,这就需要看买房方与中介之间签订的合同约定。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在买房方违约时,定金将由中介扣除一部分作为服务费用或者违约金,剩余部分返还给买房方,那么中介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例如,合同中约定若买房方违约,中介扣除定金的20%作为服务成本,剩余80%返还,那么中介就应按此执行。
另外,如果合同约定在买房方违约时,定金直接归中介所有,这种约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也是有效的。但中介在处理定金时,需要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并且要向买房方说明扣除定金的依据和理由。
总之,买房方违约后交给中介的定金,要综合考虑定金的交付情况和合同约定来妥善处理,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