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调解和和解在适用范围、主体、性质、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区别。
适用范围不同。刑事诉讼中的调解主要适用于部分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公诉案件中,适用调解的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而刑事和解适用于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其次,主体不同。调解是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进行,由这些司法机关促成双方达成协议;和解则强调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是双方自主、自愿进行协商,司法机关主要起告知和解的权利和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等作用。
再者,性质不同。调解具有一定的公权力主导性,司法机关在调解过程中会积极参与并引导双方协商,以解决纠纷;和解更侧重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基于自身意愿达成的谅解和协议,体现了当事人的自主处分权。
最后,法律后果不同。对于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而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甚至免予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