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在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开发商迟延交房等情况下可以申请解除购房合同。
一、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根据法律规定,若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与购房者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该合同无效,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因为预售许可证明是开发商合法销售期房的重要凭证,缺乏这一凭证,交易存在较大风险。例如,开发商可能因资金不足、土地手续不完善等问题无法按时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屋。
二、房屋质量问题严重。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以及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这两种情况。房屋主体结构涉及房屋的安全性,若存在问题,购房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将受到威胁。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比如房屋漏水导致无法正常居住、室内空气质量严重超标等,购房者也可以解除合同。
三、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规划设计是购房者决定购买房屋的重要因素之一。开发商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若未经购房者同意擅自变更房屋的户型、朝向、面积等,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因为这些变更可能会影响购房者的居住体验和房屋的使用价值。
四、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购房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办理的,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产权登记是购房者获得房屋所有权的重要凭证,无法办理产权登记会使购房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五、开发商迟延交房。若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后,仍未交房,经购房者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迟延交房会打乱购房者的居住计划,给购房者带来不便和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