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不签字不可以拿安置房。但在某些特殊法律规定或相关程序符合特定条件时,也存在不签字仍能拿到安置房的可能性。
在通常的安置房分配流程中,签字具有重要意义,它是确认权利义务以及完成相关手续的重要环节。开发商或政府相关部门会与被拆迁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安置房的具体信息,如位置、面积、户型等,还包含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被拆迁人签字意味着对协议内容的认可和接受,只有在签字之后,才能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后续的拿房等操作。如果没有签字,就无法明确被拆迁人对于安置房相关条款的态度,也就难以完成交付手续,所以从常规流程来讲不签字很难拿到安置房。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被拆迁人遭遇了强制拆迁等不合法行为,在后续安置过程中,相关部门通过合法的司法程序,裁定安置房归被拆迁人所有,即便被拆迁人未签字,也能够依据司法裁定获得安置房。另外,在行政程序存在瑕疵但实体权利明确应当给予安置的情况下,经过法定的纠正和补充程序,也可能在不签字的情况下完成安置房的交付。不过这种情况相对较少,并且都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如果不签字是因为对安置补偿协议有异议,被拆迁人应该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尝试协商修改协议内容,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协商不成,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总之,不签字拿安置房的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和事实情况来判断。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