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定金不退是否合法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交付定金方违约,收受方可不退定金;若收受方违约,则应双倍返还定金;若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未能订立,定金应退还。处理方式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
在法律层面,定金具有担保性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当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所谓的“定金罚则”。例如,甲与乙约定由乙代理某事项,甲交付了定金,之后甲无故反悔不想让乙代理了,这种情况下乙有权不退还定金。反之,如果乙无法按照约定完成代理事项,那么乙就需要双倍返还甲所交付的定金。
若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未能订立,比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化等客观原因,使得代理事项无法继续进行,那么定金应当予以退还。
当遇到代理定金不退的情况时,首先可以尝试与对方进行协商。双方心平气和地沟通,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看是否能够达成一致解决方案。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寻求第三方调解机构的帮助,由专业的调解人员介入,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若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可根据仲裁条款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具有高效、快捷等特点。若没有仲裁条款,还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整个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的证据,如定金支付凭证、合同、聊天记录等,以便在需要时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