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有期限限制。赠与人应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行使该撤销权,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
在法律规定中,对于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有着明确的期限设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就明确了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时间节点,即必须是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所谓财产权利的转移,对于动产而言,通常以交付为标志。当赠与人将动产交付给受赠人后,动产的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此时赠与人一般不能再行使任意撤销权。例如,赠与人将一台电脑送给他人,当电脑交付给受赠人之后,赠与人就不能随意撤销这个赠与。
对于不动产,如房屋等,以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为权利转移的标志。在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完成之前,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但一旦完成过户登记,房屋的所有权转移到受赠人名下,赠与人就无法再行使任意撤销权。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限制了任意撤销权的行使。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这是因为这类赠与往往涉及到公共利益、道德准则或者经过了严格的法律程序确认,赠与人不能随意反悔。比如,企业承诺向灾区捐赠救灾物资,这种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企业就不能随意撤销。
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有期限限制,并且在一些特殊情形下该权利会受到严格的限制,这有助于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和公平性,保护受赠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