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和承诺存在多方面差异,要约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发出的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二者在概念、发出主体、法律效果等方面均有不同。
从概念层面来看,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例如,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一份邮件,表示愿意以每吨5000元的价格购买乙公司生产的钢材100吨,这就是一个典型的要约。而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还以上述例子来说,如果乙公司收到邮件后,回复甲公司同意按照该价格和数量出售钢材,这就是承诺。
发出主体不同。要约的发出主体是要约人,即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人;而承诺的发出主体是受要约人,也就是收到要约的一方。
法律效果不同。要约发出后,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内受要约的约束,如果受要约人作出有效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能随意撤销或变更要约,否则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例如,甲在要约中规定了10天的有效期,在这10天内,甲不能随意改变要约内容。而承诺一旦作出并到达要约人,合同就成立,双方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构成要件也有区别。要约的构成要件包括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等。而承诺的构成要件要求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作出、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等。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就不能视为承诺,而是新的要约。
在表现形式上,要约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承诺同样也可以采用多种形式,但通常需要以明确的方式表达同意要约的意思。要约和承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各自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和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