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一般不能认定工伤。但存在两种特殊情况可进行工伤认定,一是退休人员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的,可由用人单位依法申请工伤认定;二是退休人员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其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可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退休人员与工伤认定的一般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退休人员通常已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而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从法律规定的一般情形来讲,退休人员难以认定工伤。
特殊情形一:未享受养老待遇继续工作。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特殊情形的工伤认定流程。在符合上述特殊情况的前提下,工伤认定流程一般为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