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面更改合同一般算违约。除非属于法定变更或有特殊的约定情形,否则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责任。
在合同关系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通常情况下,单方面更改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因为合同的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并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如果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对合同的条款进行修改,这明显违背了合同订立时的合意基础,破坏了合同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单方面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改变交货时间和地点等,这种行为就侵犯了买方依据原合同所享有的权利,构成违约,卖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如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等。
法定变更和特殊约定情况除外。法定变更指的是在特定的法律情形下,一方有权单方面变更合同,比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部分无法履行,一方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变更合同内容以继续履行。或者合同中本身就有相关约定,赋予了一方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单方面变更合同的权利,此时根据约定进行的变更则不构成违约。不过,即便是存在法定变更的事由或者特殊约定,行使变更权的一方通常也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及时通知对方,以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总之,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单方面更改合同是违约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