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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法官可否主动调整

2026-02-26 18: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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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新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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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纲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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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时,法官一般不会主动调整。通常需要当事人一方提出调整的请求,法院才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调整。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违约金制度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保障合同的履行,对违约方进行一定的惩罚;另一方面是对守约方因对方违约所遭受损失的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法院调整违约金是以当事人的请求为前提的。这体现了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违约金条款也是双方自行约定的结果。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调整的请求,法院通常不会主动干预合同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法官在任何情况下都绝对不会主动调整。在一些特殊情形下,例如违约金的约定明显违反公序良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法官可能会基于公平正义和维护法律秩序的考虑,主动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但这种情况是非常罕见的。

当当事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时,应当及时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调整的请求,并承担证明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举证责任。法院在审查时,会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以确定是否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以及调整的幅度。这样既能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能保证违约金制度的公平合理适用。

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法官可否主动调整(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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