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属于妨害司法罪类型。
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罪名被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以更好地体现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法益和社会关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归类于妨害司法罪这一类别。
从犯罪客体来看,该罪侵犯的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表现,具有权威性和强制力。一旦生效,就要求相关当事人必须严格执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使得司法机关的裁判无法得到有效落实,严重干扰了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破坏了司法秩序的稳定。例如,在民事纠纷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款,但被告有能力执行却故意拒绝执行,这就使得原告的合法权益无法通过司法途径得到实现,同时也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说,表现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强调了“有能力执行”,如果确实没有执行能力,一般不构成此罪。“情节严重”则是认定犯罪的重要条件,比如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等情形。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二节“妨害司法罪”里,这从法律条文的体系安排上也进一步明确了它属于妨害司法罪的类型。该罪旨在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秩序,保障司法活动的正常开展和生效裁判的有效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