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罪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定需符合以下条件:存在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同时需结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综合判断。
要有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这里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也就是说,这些经过法定程序生效的法律文书是判定拒不执行罪的基础前提。
行为人必须有能力执行。所谓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如果确实没有能力执行,比如被执行人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丧失履行能力,则不构成此罪。
拒不执行的行为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于拒不执行罪的判定,需要司法机关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全面审查证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确保罪责相适应。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