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伪造欠条鉴定不出真假,可从其他方面收集证据来证明欠条的真实性或虚假性,也可通过对相关事实进行综合审查判断,由法院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和全案情况作出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当伪造欠条鉴定不出真假时,并非就无法处理该纠纷。证据并不局限于欠条这一单一形式。可以收集其他相关的书证,比如双方之间的交易记录、转账凭证等。如果存在银行转账,银行的流水明细能够清晰地反映资金的流向和金额,这对于判断债务是否真实发生具有重要作用。若交易是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支付方式进行,相应的支付记录也可作为有力证据。
证人证言也是重要的证据类型。与案件相关的知情人员,如在场的第三人、了解双方交易情况的人等,他们的证言可以从侧面印证欠条的真实性。当事人之间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视听资料也能提供关键信息。例如,双方在聊天中对于债务的表述、是否提及过该欠条等内容,都有助于还原事实真相。
法院会对案件的相关事实进行综合审查。会考虑双方的交易习惯,比如以往是否经常通过书面欠条来确认债务关系,还是更多地依赖口头约定或其他方式。同时,也会审查债务发生的合理性,包括债务产生的原因、时间、地点等因素。如果债务发生的时间、金额等与常理不符,法院会更加谨慎地判断欠条的真实性。
在举证责任方面,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欠条真实有效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债务的存在和欠条的真实性;而主张欠条是伪造的一方也需要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如果双方都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法院会根据全案情况,依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来作出认定。也就是说,哪一方的证据更具有可信度和说服力,法院就更倾向于支持哪一方的主张。即使欠条鉴定不出真假,仍然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