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包括决定公司重大事项、选举和更换人员、审议批准相关报告和方案、对重要事项作出决议等多方面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着广泛且重要的职权。
决定公司战略方向类职权:股东会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这意味着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业务重点、资金的投放等重大战略决策都由股东会把控。例如,一家科技公司是否要进军新兴的人工智能领域,就需要股东会来决定。
人事任免类职权:股东会可以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董事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监事则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股东会通过选举和更换他们,确保公司的管理层和监督层能够符合公司的利益和发展需求。
财务审议类职权:股东会需要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这些职权确保了股东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全面了解和监督,保障了股东的经济利益。比如,公司的利润如何分配,是用于扩大再生产还是向股东分红,都要经过股东会审议批准。
重大事项决策类职权: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这些事项都关系到公司的重大变革和股东的根本利益,必须由股东会来作出最终决定。例如,公司要与其他企业进行合并,这会涉及到公司的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多方面的变化,只有股东会通过决议才能实施。
此外,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股东会的其他职权,以适应不同公司的特殊需求。总之,股东会的职权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起着关键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