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适用于以下法定情形: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面临这类较轻刑罚时,可适用取保候审。例如一些犯罪情节轻微的经济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单处罚金,这种情况下就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有期徒刑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对于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平时表现等因素,认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如不会再实施犯罪、不会干扰证人作证、不会毁灭证据等,就可以取保候审。比如犯罪嫌疑人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犯罪是初犯且有自首情节,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就可适用。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于身体状况不佳或处于特殊生理时期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也可以取保候审。比如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的心脏病,需要长期就医治疗,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取保候审;怀孕的妇女和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同样基于人道主义和保障胎儿、婴儿健康成长的考虑,在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时可适用取保候审。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案件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的时间较长,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还未办结的情况。此时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超期羁押,可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例如一些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涉及大量的证据收集和调查工作,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时间达到了法定的羁押期限,但案件仍在办理过程中,就可以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