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和刑拘三日存在多方面区别。刑拘三日是一种短期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而取保候审是在提供保证的情况下,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范围内自由活动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二者在适用条件、执行方式、期限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从适用条件来看。刑拘三日通常是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比如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就可能被先行拘留。而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相对宽泛一些,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
其次,执行方式上差异明显。刑拘三日是将犯罪嫌疑人关押在看守所等特定场所,完全限制其人身自由。在这三天内,犯罪嫌疑人只能在看守所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而取保候审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其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相关规定,然后可以在规定的区域内自由活动,但需要遵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等规定。
再者,期限上也不一样。刑拘三日就是明确的三天短期限制人身自由,不过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一般会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这个时间可能会延长。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最后,法律后果不同。刑拘三日只是一个临时性的措施,之后可能会根据案件情况转为逮捕、取保候审等其他措施。而取保候审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规定,在判决前一般不会再被羁押,若违反规定,可能会被变更强制措施,重新羁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