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开庭为自己辩护可围绕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以及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等方面进行,具体要阐述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观点。
在盗窃开庭时,若要为自己辩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案件事实方面:首先要对盗窃行为是否发生进行阐述。如果认为自己没有实施盗窃行为,要详细说明案发时自己的行踪和活动,提供相应的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据线索。比如,有证人能证明在盗窃发生时间段,自己正在其他地方参加活动。若确实实施了盗窃,可对盗窃的具体情节进行说明,像是否存在误解的情况,例如误拿了他人财物,之后也及时归还等。
证据方面:仔细审查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检查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况。例如,警方在搜查过程中没有遵循法定程序,所获取的证据可能就不具有合法性。同时,对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进行分析。如物证是否能确凿证明自己与盗窃行为有关,证人证言是否存在矛盾或不合理之处。
法律适用方面:要清楚了解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和相关法律规定。若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要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辩解。比如,盗窃的财物价值未达到当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那么就不应以盗窃罪论处。同时,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盗窃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物,且获得谅解的,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提出从轻、减轻或不按犯罪处理的观点。
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方面:如果构成犯罪,积极寻找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如存在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要向法庭详细说明。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立功是指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等。此外,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也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理由提出。并且要表明自己的悔罪态度,日后会改正错误,重新做人,争取法庭的宽大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