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婚一般需要退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包括现金、金银首饰等,因订婚产生的酒席、旅游等费用通常无需退还,但双方可协商分担。
在退婚时,涉及财物退还的情况需要依据具体情形来判定。
彩礼退还:彩礼是退婚时最主要的退还内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彩礼的表现形式多样,常见的有现金、金银首饰、高档手表等贵重物品。例如,男方在订婚时给女方的彩礼钱10万元,以及价值5万元的金项链、金手镯等,在退婚时女方通常需要退还。
赠与物品:恋爱期间,双方为表达爱意而互赠的一些日常小礼物,一般视为赠与,无需退还。比如情人节送的鲜花、生日时送的普通衣物等。但如果是价值较大的赠与,如以结婚为目的赠送的车辆、房产等,在退婚时可能需要退还。这是因为这类赠与往往附带有结婚的条件,当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的基础也就不存在了。
酒席、旅游等费用:因订婚产生的酒席费用、旅游费用等,通常不属于需要退还的范畴。因为这些费用是双方为了订婚这一共同目的而支出的,且已经实际消费。不过,双方可以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协商,分担这部分费用。例如,订婚酒席花费了2万元,双方可以协商各自承担一半。
特殊情况:如果一方在订婚过程中存在过错,如隐瞒重大疾病、有欺骗行为等,另一方在要求退还财物时可能会有更多的主张。在处理退婚财物退还问题时,双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寻求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第三方机构的调解,或者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