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以及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等准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多种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通过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它是保障农民基本生活和农业生产的重要权利,有利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这一权利对于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各类企业、房地产开发商等通过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来进行工业生产、商业开发等活动。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村民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它是农村村民的一项重要财产权利,保障了农村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
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居住权的设立为一些特定人群,如老年人、离婚后暂无住房的一方等提供了居住保障。
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例如,甲为了使自己的土地通行更便利,与相邻土地的权利人乙签订地役权合同,在乙的土地上设立通行地役权。
此外,还有一些准用益物权,如海域使用权,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对国家所有的特定海域排他性的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取水权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权利。这些准用益物权对于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四条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六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