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后退婚,彩礼一般需返还。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会予以支持,但具体返还数额需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在订婚后退婚的情况,通常对应第一种情形,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彩礼返还的具体数额并非一概而论。如果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在确定彩礼返还数额时,会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例如,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了较长时间,彩礼可能已经用于共同生活开销,那么返还的数额可能会相应减少。
另外,如果彩礼是以赠与的方式给予对方,且明确表示是无条件赠与,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不需要返还。但在订婚这种特定情境下,彩礼通常具有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性质。
在处理彩礼返还问题时,双方首先可以进行协商。通过友好沟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返还的数额和方式,这样既能避免矛盾激化,又能高效解决问题。若协商不成,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彩礼给付的凭证、证人证言等,以证明彩礼的数额和给付情况。
总之,订婚后退婚彩礼的退还问题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遵循法律规定和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