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要不回来可先尝试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可考虑通过第三方调解、申请支付令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
当遇到贷款要不回来的情况,首先可以采取协商的方式。友好地与借款人沟通,了解其不还款的原因。也许借款人确实存在暂时的资金困难,双方可以重新协商制定一个合理的还款计划,明确新的还款时间、金额和方式等,这样既能给借款人一定的缓冲时间,也有助于保障自身的债权。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寻求第三方调解。可以找双方都信任的人,如共同的朋友、亲戚或者专业的调解机构来进行调解。调解人会站在中立的立场,分析双方的情况,促使借款人认识到还款的责任和义务,争取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申请支付令也是一种可行的办法。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旦支付令发出,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不提出书面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支付令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如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等。
若上述方法都行不通,就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起诉前,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如借款合同、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这些证据能够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和借款金额等关键信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和证据材料,通过法院的审理来判定借款人是否应当还款。如果法院判决借款人还款,而借款人仍然拒不执行的,债权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有权采取多种措施,如查询、冻结、划拨借款人的银行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借款人的财产等,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总之,在贷款要不回来的情况下,要保持冷静,及时采取合适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贷款时要注意风险防范,尽量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保留好相关证据,以降低可能出现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