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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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区别

2026-02-01 06:2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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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关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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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久(昆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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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都是担保物权,但存在诸多区别。抵押权不转移抵押物占有;质权需转移质物占有;留置权是债权人基于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行使。在成立条件、担保范围、权利实现方式等方面也各有不同。

一、概念不同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甲向乙借款,甲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但房屋仍由甲占有使用。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例如,丙向丁借款,丙将自己的珠宝交给丁占有作为担保。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像汽车修理厂修理汽车后,车主不支付修理费,修理厂就可以留置汽车。

二、成立条件不同

抵押权的成立通常以当事人之间订立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部分动产抵押除外)为条件。质权的成立,除了签订质押合同外,还需要将质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而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其成立基于法律规定,只要符合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等条件即可成立。

三、担保范围不同

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质权的担保范围与抵押权类似,但质权人还可能需要承担保管质物的费用。留置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四、权利实现方式不同

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标的物不同

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不动产、动产或权利。质权的标的物主要是动产和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区别(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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