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足额出资的股东需承担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限制股东权利甚至被解除股东资格等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所以,未足额出资的股东首要责任是向公司足额补缴出资。这是基于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契约关系,股东承诺出资以获取公司股权,就有义务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例如,公司章程规定某股东应出资 100 万元,但该股东只出资了 50 万元,那么他就需要向公司补缴剩余的 50 万元。
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要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为股东之间是基于共同的出资约定来设立公司的,未足额出资的行为违反了股东之间的约定,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比如,其他股东按照约定履行了出资义务,而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可能导致公司的运营计划无法按时实施,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此时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具体的违约责任通常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会有明确规定。
对于公司的债权人而言,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当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在其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这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股东通过未足额出资来逃避对公司债务的责任。
另外,公司还可以根据情况对未足额出资股东的股东权利进行合理限制。例如,限制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如果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