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后职工劳动关系的确认需综合多方面因素,一般以改制方案、劳动合同、实际用工情况等为依据。若改制后原劳动合同能继续履行,劳动关系通常延续;若有变更,需按法定程序处理;若重新签订合同,则依新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劳动关系的确认是一个关键问题,它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和企业的稳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改制只是上述事项的变更,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自然延续。例如,企业从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名称发生了变化,但职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等均未改变,那么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受影响,仍按照原劳动合同执行。
若企业改制导致劳动合同的主体发生变化,如企业合并、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比如,A企业和B企业合并为C企业,A企业和B企业的职工与新成立的C企业继续保持劳动关系,原劳动合同的条款依然有效。
当企业改制需要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采用书面形式。如果企业未与职工协商一致,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职工有权拒绝。若因改制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企业与职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另外,在某些情况下,企业改制后可能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此时,新劳动合同将成为确认职工劳动关系的依据。新合同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资待遇、劳动期限等重要内容。
企业改制后职工劳动关系的确认要依据法律法规,结合改制的具体情况和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来综合判断。企业和职工都应当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处理劳动关系问题,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和企业的正常运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