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书下来后,一般在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且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做工伤鉴定有效,通常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制,但大多是在认定为工伤后的3个月至1年内进行。
工伤鉴定即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当工伤认定书下来后,意味着职工的受伤情况已经被认定为工伤,接下来就可以考虑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之所以强调“伤情相对稳定”,是因为劳动能力鉴定需要评估职工在相对稳定状态下的身体状况。如果伤情还在发展变化中,进行鉴定可能无法准确反映职工最终的劳动能力受损情况。例如,骨折患者在刚做完手术时,肢体功能受限明显,但随着康复治疗的进行,功能会逐渐恢复。若过早进行鉴定,可能会高估伤残等级;而过晚鉴定,又可能影响职工及时获得相应的赔偿和待遇。
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的工伤情况,进行鉴定的时间会有所差异。对于一些轻微的工伤,可能在受伤后的3-6个月左右,伤情就能相对稳定,可以申请鉴定。比如手指割伤,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和恢复,伤口愈合,手指功能基本恢复正常,就可以进行鉴定。而对于较为严重的工伤,如涉及关节置换、大面积烧伤等,可能需要半年甚至1年以上的时间,待身体恢复到相对稳定状态后再进行鉴定。
职工要做劳动能力鉴定,需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总之,在伤情相对稳定的合适时机进行工伤鉴定,才能更准确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