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单位解除合同,一般情况下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但第四十六条同时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如果单位在合同到期时主动提出不续签,或者降低原合同约定条件导致员工不续签,单位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中有明确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例如,员工在单位工作了3年,其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那么单位应支付的经济补偿就是3×5000 = 15000元。
对于工作年限的计算,如果是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比如,员工工作了1年零3个月,那么经济补偿就是1.5个月工资;若工作了4个月,经济补偿就是半个月工资。
此外,如果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比如在合同到期时,员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法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单位仍解除合同,那么员工可以要求单位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总之,合同到期单位解除合同的赔偿问题需依据具体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