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撤销通常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原公证书、撤销遗嘱的声明书等材料到原办理公证的公证处办理。
遗嘱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而当需要撤销遗嘱公证时,所需的材料有一定的规定。
身份证明材料:办理遗嘱公证撤销,当事人必须提供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比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这些材料是证明当事人身份的关键依据,公证处需要通过这些材料确认申请人的身份信息,以确保是遗嘱订立者本人前来办理撤销手续,防止他人冒名顶替。
原公证书:原遗嘱公证书是必不可少的材料。它是之前遗嘱经过公证的重要凭证,公证处要收回原公证书,对其进行存档等处理,同时也依据原公证书上的具体内容来办理撤销事宜。
撤销声明书:当事人需要提交一份撤销遗嘱公证的声明书。在声明书中,要清晰、明确地表达撤销原遗嘱公证的意愿,最好详细说明撤销的原因。声明书需由当事人本人签字、按手印,以确保其真实性和自愿性。
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根据不同的情况,公证处可能还会要求当事人提供其他相关材料。例如,如果原遗嘱涉及房产等财产,可能需要提供相关的产权证明文件;如果遗嘱订立时存在特殊情况,如由他人代书等,可能需要提供当时的代书人证明等材料。
总之,在前往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撤销前,建议先电话咨询原办理公证的公证处,详细了解具体的材料要求和办理流程,以确保顺利完成遗嘱公证的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