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变更需通过重新办理公证手续实现,需向公证处提交身份证明、原公证遗嘱、变更原因证明材料及新遗嘱内容相关材料,经公证处审核遗嘱人行为能力及意思表示真实性后,出具新公证书并注销原遗嘱。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遗嘱的变更必须通过重新办理公证手续实现,无法通过自书、代书、打印等非公证形式直接变更。这一程序设计旨在保障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合法性和严肃性,避免遗嘱内容因随意修改产生纠纷。
变更公证遗嘱的核心手续包括以下步骤:
首先,遗嘱人需向公证处提出变更申请。申请地点可选择原办理公证遗嘱的公证处,或遗嘱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处。申请时需明确表达变更原公证遗嘱的意愿,并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
其次,公证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重点包括遗嘱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若材料不齐,公证处会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内容,避免遗嘱人多次往返。
再次,公证处对遗嘱人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工作人员会当面确认遗嘱人变更遗嘱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受欺诈、胁迫等情形。询问过程需全程录音录像,作为公证程序合法性的证明。
最后,符合条件的,公证处出具新的公证书并注销原公证遗嘱。新公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原公证遗嘱自动失效,公证处会将原遗嘱存档并标注“已变更”。
变更公证遗嘱需提交以下核心证据材料:
一是遗嘱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若遗嘱人身份信息发生变更(如姓名、身份证号变更),需额外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确保身份一致性。
二是原公证遗嘱原件。若原件遗失,需提供原公证处出具的遗嘱复印件或档案查询证明,证明原遗嘱的存在及内容。复印件需加盖公证处档案查询章,否则无法作为有效证据。
三是变更原因的证明材料。根据变更事由不同,材料类型各异:若因财产状况变化(如房产出售、新增存款),需提供房产证、银行流水等财产证明;若因继承人情况变化(如继承人去世、新增子女),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死亡证明);若仅调整遗产分配比例,需书面说明变更后的具体分配方案。
四是新遗嘱内容的相关材料。若新遗嘱涉及不动产,需提供不动产权属证明;涉及股权,需提供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涉及债务清偿,需提供债权债务证明。这些材料需真实、合法,且与新遗嘱内容直接关联。
需特别注意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明确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但公证遗嘱作为形式最严谨的遗嘱类型,其变更仍需遵循公证程序,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对公证文书效力的特殊要求。即使遗嘱人之后订立自书、代书遗嘱,若未办理公证变更手续,原公证遗嘱依然有效,二者内容冲突时,以新的公证遗嘱为准。
此外,若遗嘱人因身体原因无法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可申请公证处上门服务。但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具备意思表示能力”的证明,确保遗嘱人在上门服务过程中能够清晰表达意愿。上门服务的录音录像需由两名以上公证人员参与,避免程序瑕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