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后,需妥善保管公证书,根据实际需求办理遗嘱内容的变更或撤销,待遗嘱人去世后,继承人需凭公证书及相关材料办理继承权公证,最终完成遗产的转移登记或交付。
公证遗嘱的保管是遗嘱公证后首要处理的事项。公证书作为遗嘱效力的重要凭证,需选择安全且易于调取的存放方式。建议将公证书原件存放于防火、防潮的保险柜或银行保管箱,同时保留复印件并交由信任的继承人、律师或公证机构代为保管。此外,可将公证书的存放信息告知主要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避免因遗嘱人去世后继承人不知情导致公证书无法及时调取。
遗嘱内容的变更或撤销是公证遗嘱后续可能涉及的重要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若遗嘱人希望修改遗嘱内容,需通过以下方式办理:一是向原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新的公证遗嘱,新的公证遗嘱将自动取代原公证遗嘱的内容;二是通过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等其他形式订立新遗嘱,但需满足法定形式要件(如自书遗嘱需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等)。需注意的是,公证遗嘱的变更或撤销无需必须通过公证方式,但新遗嘱的内容需明确体现对原公证遗嘱的修改意图,且需符合遗嘱的法定生效条件。
继承开始时的办理流程是公证遗嘱实现的核心环节。当遗嘱人去世后,继承人应按以下步骤操作:第一步,确认遗嘱人死亡事实,取得由医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第二步,调取公证遗嘱原件,若遗嘱存放于公证机构,可凭继承人身份证明向原公证机构申请查阅或复制;第三步,准备继承权公证所需材料,包括公证遗嘱原件、死亡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簿、结婚证等)、遗产权属证明(如房产证、银行卡等);第四步,向遗嘱人住所地或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公证机构会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及继承人范围进行审查;第五步,凭继承权公证书及相关材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银行等机构办理遗产的过户登记或资金提取手续。
特殊情况的处理需引起重视。若存在多份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即使存在公证遗嘱,若后续订立了符合法定形式的其他遗嘱,且内容与公证遗嘱冲突,应以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若继承人对公证遗嘱的效力有异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审查遗嘱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此外,若遗嘱人去世后,继承人未发现公证遗嘱,导致遗产被按法定继承处理,利害关系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遗嘱内容之日起三年内,向法院申请按照公证遗嘱重新分配遗产。
公证遗嘱的注意事项不可忽视。一是公证机构的选择应优先考虑正规、有资质的公证处,避免因机构问题导致遗嘱效力争议;二是遗嘱内容需明确具体,避免使用模糊表述(如“我的财产由子女继承”未明确子女范围及份额);三是定期检视遗嘱内容是否与自身意愿一致,尤其在家庭关系变化(如再婚、子女出生)或财产状况变动(如购置新房产)时,及时办理遗嘱的变更或补充公证;四是建议将遗嘱的存在及存放信息告知信任的继承人或律师,避免遗嘱因无人知晓而无法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条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