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如果有新情况、新理由或者是被告起诉离婚的,则不受六个月的限制。
在婚姻纠纷诉讼中,对于离婚撤销诉讼后再次起诉的时间限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同样适用这一规定。
这一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婚姻关系是一种较为特殊的社会关系,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空间来修复和缓和矛盾。
然而,“新情况、新理由”是突破六个月限制的关键因素。所谓“新情况、新理由”,是指在撤诉后出现了在之前的诉讼中没有出现的情况,并且这些情况足以影响到夫妻感情和婚姻关系。比如一方实施了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或者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重婚等重大过错行为。
另外,如果是被告起诉离婚,不受上述六个月的时间限制。因为在离婚诉讼中,被告往往是被动参与诉讼的一方,其起诉离婚的意愿和时机不应受到原告撤诉行为的约束。所以,被告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