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后债务一般不会连累到父母。通常情况下,债务由债务人的遗产来偿还,若遗产足以清偿债务,父母无需额外承担;若遗产不足以清偿,父母没有义务用自己的财产为子女偿还债务,但自愿偿还的除外。
在法律层面,债务具有相对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当一个人去世后,其遗留的债务首先要用他的遗产来进行偿还。
如果债务人留下了足够的遗产,比如房产、存款、车辆等,那么这些遗产会被用于清偿债务。在这种情况下,父母作为继承人,若继承了遗产,就需要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债务的偿还责任。例如,债务人去世后留下价值 50 万元的房产和 20 万元的存款,而其债务为 60 万元,那么就用这 70 万元的遗产来偿还 60 万元的债务,剩余的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然而,如果债务人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比如遗产价值 30 万元,但债务有 50 万元,那么继承人只需要以这 30 万元的遗产为限进行偿还,对于超出遗产价值的 20 万元债务,父母等继承人没有法定的偿还义务。除非父母自愿用自己的财产去偿还这部分债务。
另外,如果父母并没有继承债务人的任何遗产,那么从法律上来说,他们就无需对债务人的债务负责。因为没有继承遗产,就不存在在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的基础。所以,一般而言,人死后债务不会连累到父母,而是遵循以遗产为限进行清偿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