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减刑的死缓犯并没有所谓“最快”的减刑方式,其减刑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符合法定条件下积极改造、有立功表现等有助于推进减刑进程,但无法突破法律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死缓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这是死缓犯最初的减刑阶段,必须经过这两年的考验期。
对于限制减刑的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需要强调的是,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死缓犯想要推进减刑进程,关键在于积极改造。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是基础。同时,立功表现也是重要因素,如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犯罪活动且经查证属实、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等。重大立功表现则能更快速地推动减刑,像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且经查证属实、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等。但无论如何,都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寻求所谓“最快”的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