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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审判流程

2026-01-27 09:3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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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宪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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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审判流程通常包括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

在刑事诉讼中,审判是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和判处刑罚的关键阶段。以下将详细介绍其流程。

开庭:这是审判的起始阶段。书记员会先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对被告人的基本信息,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辩护等诉讼权利。例如,若被告人认为某审判员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可在此时提出回避申请。

法庭调查:此阶段是审判的核心环节之一。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在举证、质证环节,公诉人、辩护人会出示证据,双方可以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质疑和辩论。比如,对于一份证人证言,辩护人可以询问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等方面,以判断证言的可信度。

法庭辩论:在法庭调查结束后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指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证据和适用的法律,要求法庭对被告人定罪量刑。辩护人则发表辩护意见,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反驳公诉人的指控。双方会围绕案件的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以说服法庭采纳自己的观点。

被告人最后陈述:这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被告人可以就案件事实、自己的行为和量刑等方面进行最后陈述,表达自己的悔悟、辩解或请求。法庭应当认真听取被告人的陈述。

评议和宣判: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的什么罪、适用什么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宣判分为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当庭宣判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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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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