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贩毒不可以免刑处罚,但在量刑和刑罚执行方面会有特殊规定。
在定罪方面,我国刑法规定,只要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不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孕妇作为犯罪主体,在法律面前与其他犯罪主体是平等的,只要其实施了贩毒行为,同样会被认定构成贩卖毒品罪,不会因为其孕妇的身份而免除刑事定罪。也就是说,孕妇贩毒这一行为本身并不会因为怀孕这一特殊情况而不被认定为犯罪。在量刑方面,虽然孕妇贩毒不能免刑,但在一些情况下,怀孕可能会影响量刑。例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是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保障胎儿的生命权益。不过,除了死刑之外,其他刑罚依然可能适用于孕妇贩毒案件,具体的量刑要根据毒品的种类、数量、犯罪情节等因素综合判断。最后,在刑罚执行方面,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这样做是为了保障孕妇和胎儿或婴儿的健康权益。但暂予监外执行并不意味着刑罚的免除,一旦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如果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继续执行剩余的刑期。综上所述,孕妇贩毒不能免刑处罚,只是在法律执行过程中会有一些基于人道主义和保障特殊群体权益的特殊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